夫妻矛盾找哪个部门调解

如题所述

夫妻矛盾可以找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家庭矛盾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包含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职能:
1、组织村民或居民进行自治活动;
2、管理和调配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的财务、公共设施和其他公共事务;
3、协助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
4、维护村民或居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内部纠纷;
5、促进村民或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开展文化和教育活动;
6、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工作。
以上职能体现了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夫妻矛盾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是一个专门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成员由三至九人组成,包含妇女成员,并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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