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定中英文二个版本,其中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中都写明,如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不相同或不一致之处,则以本中文版本为准。但英文版本规定的内容和中文版本相差还是挺大的(虽然针对的是一个标的),有些中文版本有的内容英文的没有,有些英文版本有的内容中文的没有。那么,对于这样的合同,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是否还是以中文版本为准呢?或者说,以中文版本为准的合同,英文版本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我的目的是想让英文版本虽然签了但只是废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