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6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经历,近2 年承担过面积为5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或承担过3公顷以上的道路绿化的养护管理。
2、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单位职工人数不少于15人,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其中,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单位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养护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0%以上,不少于6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
5、单位技术设备有药泵、水泵、草坪机、割灌机、绿 篱机、计算机等。
6、在本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单位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单位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15万元以上,年养护产值在10万元以上。
7、在本市、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专业绿化管养队伍(三级或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和办公场 所(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8、符合第2-7项标准要求,第1项养护经历年限不足6年(达到3 年以上的)或业绩未达要求的,可定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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