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期限

如题所述

1.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期限的规定为:如需要对环保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 验收期限是指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3. 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同时,应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此外,排污单位还应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调试时,建设单位应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如果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5. 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如果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有特殊规定,应按照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选择自行监测或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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