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第十一条强调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观要求,包括保持整洁,定期清洗,与周围景观协调,并确保屋顶、阳台及窗外物品的规范摆放,空调外机的安全距离等。临街建筑物的装修或改建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分界的建筑物应使用透景或半透景设施,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着重于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要求道路平整,设施完好,如立交桥、人行过街设施整洁,各类设施如交通、电信等应符合规定并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或搭建设施,挖掘道路需经批准并按要求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恢复。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对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管理,禁止乱堆乱放、晾晒物品,以及占用公共空间摆摊设点,商业、饮食业和相关行业需保持经营区域的市容整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按规定停放,保持车身整洁。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则涉及户外广告、标牌标识、信息栏的管理,强调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要求以及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刻画、涂写和张贴,以及对夜景照明设施的规范管理和维护。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城市的市容整洁,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公共空间的正常使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