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重点是确认患了什么病。
鉴定书的内容重点是确认致病的原因。
具体区别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职业病诊断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临床疾病诊断是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法》,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基本的诊断治疗权。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等,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诊断目的不同。职业病诊断是为了确定劳动者的疾病病理改变是否与职业环境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而为后期行政认定、行政处罚提供专业证据。临床疾病诊断是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或缓解病情,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第三,法律属性不同。职业病诊断是卫生行政机关针对专业医学问题委托法定机构进行的一种行政鉴定。而医学专家作出的临床疾病诊断,法律属性属于专家意见范畴,绝非行政鉴定。
第四,承担机构与法律责任不同。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临床疾病诊断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具有合法职业范围的执业医师承担。如对未取得执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行政部门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以依法对其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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