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成本

如题所述

合同履约成本,是一个会计术语,指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按照我国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履约成本”,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生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度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如,与组织和管理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知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道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专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合同履约成本:
1、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的事项
企业为了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也确认为一项资产。
包括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支出: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这里的“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为什么还属于企业的合同履约成本?
就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该由客户承担的成本费用,但是按合同约定需要由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先行承担,在最终结算时由客户承担,从客户那里收回来。在没有收回来之前,企业投入的成本,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意思就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断投入各种资源,用于履行合同义务。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和合同取得成本一样,都属于资产,资产就是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2、不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的事项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不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比如,企业取得合同以后,合同交给行政部门进行存档保管等,类似管理事项发生的费用,就属于管理费用,不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不能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当然,如果约定由客户承担的,企业先行垫支了,肯定属于企业的资产(合同履约成本)。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虽然这些费用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但不属于必须要发生的,往往是管理问题和个人问题导致的,一般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3)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现在为过去已经履行的义务发生的支出,为过去的事情买单,肯定不能确认为资产(合同履约成本),因为资产会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过去的事情已经不会再有经济利益流入了。比如,为以前卖出去的空调提供保修服务,现在因为保修服务产生的费用,就不能确认为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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