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桂湖街道五桂村多久拆迁

如题所述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板桥社区5组,桂林村4、5组及村集体,黄河村1组,高桥村4、5组及村集体,天元村5、6组,五桂村13组及村集体,万和村7、8、9组及村集体,朱王村2组;石板滩镇东风社区2、6、9组及社区集体共26.2170公顷,合计393.255亩的集体所有土地,于2017年6月26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6年第43批(新都区)城镇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成府土〔2017〕381号)批准征收,作为成都市2016年第43批(新都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员社保安置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执行;住房安置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都府办发〔2014〕6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村镇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新都街道办事处、石板滩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违章建筑等不予办理登记。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街道(镇)、社区(村)、组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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