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角度论述权力寻租的原由和解决对策

如题所述

一、司法权力寻租的内涵
(一)权力寻租的基本含义
“权力寻租”一般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一方面,政府官员行使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本身又是经济角度的人,如果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而主观上政府官员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政府官员就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个人私利。“权力寻租”具有必然性,只要权力存在,且失去制衡或制约,就必然会有寻租的要求。
(二)司法权力寻租的内涵
司法权力寻租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当中,违背司法权力设置时的职权要求,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故意利用行使司法权力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紧密相连,当司法权力缺乏有效监管,就可能被物化,成为寻求利益的“资本金”。司法权力寻租行为却使得司法权力逐步被私有化、商品化、资本化。
二、司法权力寻租的特点
(一)司法权力寻租属于“内源性违法”。司法权力寻租属于“内源性违法”,是由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参加司法权力寻租的人一般都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权势及其既得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二)隐蔽性和欺骗性强。司法权力寻租多发于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也容易引起他人的同情和“帮助”,犯罪的过程往往被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所掩盖,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三)当事人间利益一致,且行为相关。司法权力寻租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因徇私利或者私情,双方因此结成一个利益联盟,实施被国家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双方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竭力掩盖真像、规避法律,因而显现出双方之间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行为具有相关性。
(四)出现“集体化”趋势,且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司法权力寻租集体作案现象非常突出,并且在长期的寻租活动中形成既得的利益集团,如对各种关系网投资和各种寻租“技能”投资形成一个利益集团,查处一个案件带出一串、一窝,带出几人、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现象较多,呈现出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的现象。
三、司法权力寻租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司法者的趋利心理。
2、道德约束乏力。
3、司法者意志薄弱。
(二)客观原因
1、司法权自身的性质以及司法外部不独立。
2、司法活动中的隐性规则以及司法经验的消极作用。
3、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变化的影响。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四、破解司法权力寻租现象的制度性思考
(一)加强司法权自身的建设及制约,建立“有限司法”
1、加强司法权自身的建设及内部监督。
在司法权自身建设方面,应当革除其内部的行政化积弊。一是真正保证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机关;二是取消各种对司法官员的行政性控制体制,使司法官员真正成为可以独立办案、敢于独立办案的超然的司法官员,在制度上保证司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上司”;三是科学设置司法官员的收益与办案多少与质量相挂钩的激励制度。
2、以权力制约司法权力。
要防治司法权力寻租,必须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也需要从外部建立强大的监督网络和机制。“对权力的制衡更为重要的是人民的制衡。”任何权力如果不加以约束都可能导致腐败,任何事情只要暴露在公众的视野里,就可以起到最好的监督效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应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为核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民监督网络与格局,发挥监督合力,同时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揭露各种司法腐败现象,树立廉洁奉公的典型,遏制滥用司法权力和以司法权谋私的行为。
3、以制度制约司法权力。
在制度设计上奉行“人性恶”的预设和“有罪推定”的假设,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制约司法权力中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司法人员廉洁从政的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司法人员管理程序公开制度,如建立财务公开,行政管理决策程序公开,常规管理中的程序必须公开,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二是监察机关要改变过去的工作方法,最好能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经常主动地、不定期地对司法人员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把等待举报转向主动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实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判例化。三是要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使各种监督形式紧密配合、各方面监督力量有效配合,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4、推行“立法回避”制度,遏制司法腐败。
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比较突出,成为权力寻租的新领域。为有效克服立法中可能存在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有必要设立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某行政部门或地方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或地方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当回避,而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国家权力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代为起草。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司法”
1、加强法律的惩罚力度。我国刑法不严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暗箱操作”,这就给司法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当前司法权力寻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是刑罚不够严厉,而是刑罚不严密,确定性低,要完善刑罚体系,健全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等各种刑罚有机结合的刑罚体系,将刑罚的“厉而不严”变为“严而不厉”,提高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威慑效应。同时要加大查办司法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加大司法权力被寻租的成本。
2、建立司法人员廉洁从政的物质保障制度。一是以丰厚的工薪待遇养廉,借此遏制和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现象;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补助等社会保障制度。
3、加强司法人员的道德建设。法律制度是道德的低限,道德规范是最高的法律。任何一种监督都有局限性,法律处罚性的功能也是如此。古语云:“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生产力的发展是解决人类社会一切矛盾的根本,但人自身问题的解决是实现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权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加强司法人员的道德建设,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公职人员道德素质精神建设;要更新观念,确立现代法律道德意识;要抓紧构筑诚信的道德文化,迫切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观念,不断完善职业道德操守,加强其职业道德要求,使其真正做到“道德内省,制度外束”。
(三)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建立“廉洁司法”
1、司法权力尤其需要社会监督。司法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稍有不慎就会对公民和组织合法权利与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危害法治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正如古人所言:“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囿于物也。”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政党间的相互监督、新闻监督、上下级互相监督和公众监督。
2、注重传媒对司法的程序和纪律监督,防止传媒审判。媒体是制造舆论和引导舆论的工具。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传媒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是通过影响社会公众、影响能够制导司法机构的某些机构来间接影响司法的,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主要是程序和纪律方面的监督,而不是实体上的监督。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工具加强传媒监督,提高传媒监督的法制化程度。在注重传媒监督的同时要防止传媒审判,对传媒这把“双刃剑”要充分扬其长、避其短。尽快制定新闻监督法,用法的形式规定对记者和媒体正当权益的保护,对披露腐败的支持,对打击报复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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