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

如题所述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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