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过了怎么办

请问09年8月7日开的支票,到09年8月20号是不是已经过期啦?那个提示付款期限十天是怎么算的啊,是每遇到周六周日就递延还是什么?那支票是吴中区再就业工程基金开的转账支票,过期了怎么办啊?那个重开的手续是什么?

8月7号开出的支票,到期日是8月17号,这中间的周六周日对它不起作用,只是最后一天(17日)如果是周六或周日才可以顺延,8月20号付款期限已过了三天,支票作废了。
不过你可以去付款单位换张支票进账就可以,那笔账付款单位没有支出去会换给你的,最多会向你收取几元支票的费用(有的单位不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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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3
票据法中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可以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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