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9-1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文件规定: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沿革
在1999年10月31日前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是暂免征收的;
从2007年8月15日起国家规定税率减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10月9日起国家规定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取得利息收入,依照20%比例税率由支付利息的银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减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2个回答 2015-10-09
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11月1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恢复征收,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我国现行所谓“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