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部门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各主要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与修改的具体情况见下文表1)。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总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
在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中国也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和司法审查的有关内容,从而完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一致。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识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增加了对商标确权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专利的保护客体扩大到药品、食品及通过化学手段获得的物质等,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了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受保护权利的种类,明确界定了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增加了关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还增加了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禁令,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此外,中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如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也会不断向前发展。
二、我国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在陆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过程中,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条约、协定项下的各种活动,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此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加入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如中国目前已经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作准备。
三、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情况
中国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动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国际组织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如中国积极参与了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主持下进行的,作为WTO多哈回合新一轮谈判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健康、地理标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中国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行的会议,中国代表团就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成绩,以及中国对国际专利制度、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等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的看法作了重要发言,阐明了中国的原则和立场;中国还组团参加了UPOV、APEC、ASEM等国际组织的会议,积极宣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并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