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 变相辞退员工 如何维权

详细情况:工作多年来,我从来没碰到过这种情况,也不知道如何解决。2013.10.28进入公司,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此时公司就我一个员工,合同是勉强签下的(他不给人家签合同,我不同意工作,才签了。应该到2014.1.28试用期满)2014.1.2
老板说由于年底没有业务,提前放假(距离过年还有整整一个月,此时公司已经有了包括我在内的四名员工),年后等通知再来上班,最早也要正月十五过后,然后
就给我们结完了所有的工资。还说可以去找另外的工作了,如果找到了就可以去上班,找不到,年后等通知来上班。(前后将近一个半月,甚至更久)我的问题是:1,公司是不是变相的把我们辞掉?这样可以省去因公司倒闭而需要对员工的赔偿。如果是,我们可以索赔吗?赔多少?2,公司和员工不签合同是否违法?是否有试用期合同一说?如果合同写明试用期是三个月,是否过长(我了解了下,正式合同为2年,试用期是两个月)3,公司只有我一人签了合同,其他人都是口头协议,工作是做六休一,没有加班费,进公司时说的有餐补,租房补助,交通补助,发工资时,全都没有,说试用期不提供这些。结工资时,算到每一个工作日的薪资时,老板是按底薪除以26天算的(本来要除以30天的),这么做是否合法?

老板变相辞退员工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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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5
如果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岗位,实际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围,既然是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双方协商一致,对此有争议双方应该通过仲裁解决,如果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补偿。追问

老板并没有直接说解除劳动合同,是说:现在没有业务,提前一个月放假,年后等通知再来上班,你们也可以去找新的工作..
是这么个意思,就是说,老板变相的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又逃避了补偿。

追答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至少要支付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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