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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第三题:甲加班30天,乙加班25天,即比为30:25,最简比为6:5,总数比是11,那么甲占总数的11分之6,乙占总数的11分之5.列式为:
甲:2750×11分之6=1500(元) 乙:2750×11分之5=1250(元)

智力提升站:
原来:甲、乙两箱粉笔的盒数之比是5:1,即总比是6,那么甲占总数的6分之5.
取走后:甲、乙两箱粉笔的盒数之比是7:5,即总比是12,那么甲占总数的12分之7.
由于在整个过程中甲是少了12盒,因此对应分率是:6分之5—12分之7=12分之3,即4分之1.这个4分之1就是12盒的对应分率,根据对应量÷对应分率=单位“1”的方法,综合列式为:
12÷(6分之5—12分之7)=12÷4分之1=48(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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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3
第一题:
根据:总奖金数 ÷ 加班总天数 X 个人加班天数 = 个人加班奖金数 列式计算
2750 ÷ (30+25)X 30 = 1500 元
2750 ÷ (30+25)X 25 = 1250元
第二题:
12 ÷ 【(5X2)-7】X(7+5)= 48盒
想法:
原来甲、乙两箱粉笔的比是5:1=10:2,这样两箱粉笔的总份数为10+2=12份,与后面的两箱的总份数7+5=12份相同。甲向取走的12盒就对应甲箱减少的份数10-7=3份,每份表示12 ÷3=4盒,总盒数为4X12=48盒。
第2个回答  2013-10-19
设甲5x,乙x
25x-60=7x+84
18x=144
x=18
一共有108
第3个回答  2013-10-19
你们学方程没有追问

用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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