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义务”是一种推理的缩写符号而不是一个观念?

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义务’是最常在道德学中听到的一种说法。它是一种推理的缩写符号,而不是一个观念。您在’义务’一词中找不到任何观念。”应如何去理解这样一句话。

【注】“义务”是最常在道德学中听到的一种说法。它是一种推理的缩写符号,而不是一个观念。您在“义务”一词中找不到任何观念。如您进行一下推理,您就会理解了,并且您也将被理解。——贝拉里亚注
以上是原文出处。
以下是“义务”出处:
第二个结论是:如果说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约束的话,同样,该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君主和臣民都承受着这种义务,它平等地约束着最伟大的人和最渺小的人。这种义务仅仅意味着大家共同关心的是: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公约应得到遵守。即使仅有一方违约,也将构成对无政府状态的准可。
要理解“义务”的真正含义就必须得落实到原文中,也就是上下文中理解。“互尽义务的契约”恐怕就是该“义务”的直接来源,义务往往是与权利相对应的,但是该契约着重强调的是义务而非权利,这些义务到底是什么,这里并没有展开,因此义务成为了一个缩写符号,它涵盖了庞大的内容,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个人的约束。“观念”和“推理”是一个对应的概念,观念是一个经验的判断,而推理则是一个逻辑判断的过程,并非事由就已经形成的,推理相比观念更为理性,因此更加公正。正如同第一章的一句话“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第2章中的“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是否超过“绝对必要性”是一个推理的产物,而非观念,人们牺牲掉的那部分自由所形成的就是“义务”这个缩写符号所涵盖的内容本身。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0-26
百度知道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