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甲方要跟乙方签合同,可合同里有这一条,《乙方在工作期间,往返途中出了意外,甲方概不负责》,这

请问,甲方要跟乙方签合同,可合同里有这一条,《乙方在工作期间,往返途中出了意外,甲方概不负责》,这样合理吗?注明一下,这甲方是所幼儿园,乙方是老师。有什么办法可以推翻这条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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