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2006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工资福利等相关条款在合同附件中规定。其中工资部分是这样约定的“税前月薪6000元,每年随公司员工薪酬的调整幅度而调整”。2007年5月公司老总以我工作不积极为由,强行给我降薪1000元,否则就让我离开公司。当时我措手不及,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就勉强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同意降薪半年,如果半年内考察合格,再恢复原工资标准。没有任何书面降薪通知给我,可是三个月后,公司换了老板。2007年至2008年公司两次给员工提薪,均没给我涨工资。2009年7月公司再次给员工涨工资,依然与我无缘,于是我向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涨薪的要求,老板却说对过去的事情不清楚。我要求执行合同,可人力资源部经理说,我的合同附件找不到了。而老板也已没有见过合同附件内容为由,不想给涨。不过幸运的是我还有一份协议的复印件,还保留了降薪前后的工资条等一些信息。
请问各位,如果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恢复我的工资,并参照公司员工工资同期的涨幅给我涨工资,补偿我前两年的工资损失。能否胜诉?
如果仲裁,我现在应该怎么走流程?费用大概是多少?我的证据充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