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区别,详细一点,谢谢!

如题所述

1、定义: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集团公司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股份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3、本质: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他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而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

扩展资料:

1、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2、集团公司有以下特征:

(1)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3)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

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称分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持股25-50%称作质量参股子公司,持股低于25%称作任意参股子公司。这里它就不一定能称母公司了)。

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4)集团公司在产权关系上比较清晰。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而,母子公司之间血缘关系稳固、组合紧密。

参考资料1:百度百科:股份公司

参考资料2:百度百科:集团公司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5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为严格。
(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
(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具体表现为:(1)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2)集团的成员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须是经济实体。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3)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权持有或协议约定,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这种管理和协调从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集团成员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但并不影响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4)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以集团名义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其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是集团总公司(母公司)或成员单位。

参考资料:以上资料在百度所找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8-23
集团公司比股份共公司强点,集团公司分 子公司和母公司 ,大致是这样 ,比如一些家族企业
第3个回答  2006-08-20
4月23日 23:09 如果你公司是民营企业性质,没有国有资产,那么检察机关是无权介入的.
第4个回答  2006-08-23
没有分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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