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是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具体根据?谢谢

如题所述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就婚姻无效的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子女与财产的诉讼审理,仍然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一)案件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二)审理与裁判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

  附: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 请 人:弱女子,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弱女子的老公,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人:弱女子 签字并按手印
  2009年9月1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8-26
不一定,要根据案情。

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不同,案情也不同。比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情复杂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就可适用简易程序.

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有:(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
第2个回答  2009-08-25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按照这些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比较清晰明了、没有太大争议,一般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第3个回答  2009-08-27
属于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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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09-08-25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您说的这种情况“听说要诉讼离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您的朋友可以和配偶协议离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 协议离婚,需要办理的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

1.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2.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如果您的朋友要离婚,最好是回来办理,这样是最简单,成本最低的。

第三: 也可以诉讼离婚。但是诉讼程序也是要求婚姻关系的双方必须到场。所以,如果没有什么争议,都愿意离婚还是可以采取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比较好。

在诉讼中,可以经调解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1.1984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1984〕法民字第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3月16日电话请示的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经研究认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不论当事人之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除适用民诉法(试行)涉外编的规定外,按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外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都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这些规定对涉外民事诉讼同样适用。故国外一方来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是可以制发调解书的.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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