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的清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清算(liquidation)
没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常根据破产法典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根据第七章的要求,债务人必须将其大部分财产卖掉,以清偿债权人。拥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一般不会按照第七章申请破产,而会转向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下的破产程序,因为根据第十三章之规定,债务人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勾销之后,债务人仍可保留相当部分的财产。
有时,作为消费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是为勾销所负债务,获得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freshstart”)。根据第七章破产时,债务人必须将其财产予以清算,以支付债权人。我们称之为“第七章破产案”。第七章破产程序中,由破产法院指定一个破产受托人(trustee),具体负责清算债务人的财产。不过,即使在第七章破产程序下,债务人仍可保留部分财产。债务人可以保留的财产在破产法上称为“豁免财产”(exemptproperty)。
美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依法可保留一定数额的豁免财产。豁免财产数额根据各州的地方立法而有所不同,有的州规定债务人的住房、小汽车为豁免财产。如纽约州规定动产为25000美元,不动产为10000美元。美国破产立法认为,诚实的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已遭不幸,债权人应宽容债务人,允许债务人保留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数额财产,否则,破产债务人往往要依赖社会救济过日子,加重社会负担。
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或失去了清偿能力(insolvent),债权人也可以根据第七章申请债务人破产,以便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此称为“非自愿第七章破产”(involuntary chapter7)。
根据法律规定,第七章破产,既可由债务人主动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三个债权人提出。债权人申请第七章破产的情形并不多见。
当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自动中止程序”(automatic stay)便开始生效实施。“自动中止程序”的效力在于暂时阻止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第十一章(重组)和第十三章(个人债务调整)均适用“自动中止程序”。一旦自动中止程序生效,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便是无效行为,破产法庭还可对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予以制裁。此时,债权人不得给债务人打电话,也不得给债务人写信。“自动中止程序”是美国破产法典中最强有力的规定之一。自动中止程序有两个目的。其一,它给债务人一个“喘息的空间”(breathingroom),让债务人好好地对案件进行思考,并找出一条重组或清算的途径;其二,它有助于阻止债权人“涌向法院”(race to the courthouse)“哄抢”债务人的所剩财产。自动中止程序生效期间,各债权人不必担心其他债权人会偷偷摸摸地获取债务人的财产。所有债权人尽管放心,债务人的财产不会被他人抢先一步地取走。
当破产程序结束时,自动中止程序亦随之失效。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权人可以获取债务人财产的唯一途径是向破产法庭申请“解除自动中止程序”(relief from automatic stay),即申请破产法庭准许其重新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能够提出此等申请的往往是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a secured creditor)。如果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能够向法庭证明担保品的价值正在大幅度减损,且债务人并未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对担保品所享有的担保权益,此时,法庭即可“解除自动中止程序”,准许债权人重新占有担保品。
当债务人提出第七章下的破产申请时,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成为“第七章破产财产”(chapter7estate)。法庭指定一位“第七章破产受托人”(chapter7trustee)接收和清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受托人根据所在地州的法律扣除“豁免财产”后,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移交给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或予以出售后清偿没有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
第七章破产受托人获取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不过,如果受托人尽心尽职,为债权人收回了大量财产,此时,受托人可按其收回和出售的破产财产的一定比例获取报酬。这种报酬支付机制有利于鼓励第七章受托人认真盘点债务人的资产和业务,防止债务人为了逃债而隐匿财产。
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时,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要优先于无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受偿。虽然在破产案件未彻底了结之前,由于自动中止程序的存在,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对担保品擅自行使处分权,但此等担保品终究要移交给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或被出售用以清偿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如果担保品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务,则该债权人系“过度担保(”oversecured“)的债权人,其债权可获得百分之百的满足。如担保品的价值小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则为担保不足(“undersecured”)的债权。担保品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则转化为未受担保的普通债务。
第七章破产程序中,所有不具有担保权益的普通债权人受到平等保护。破产财产被售后,所有普通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出售所得均能分得一份。如果某个单一的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享有70%的无担保债权,则该债权人有权得到破产财产出售所得的70%。例外情形是,有些债权在法律上称之为“优先”(priority)债权,在获偿顺序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破产律师费用、第七章破产受托人费用等等。
一旦法庭确认,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系善意行事并已将豁免的财产全部用于了清偿债权人,此时,债务人仍未清偿完结的债务一笔勾销,即此等未清偿债务在法律上不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过,债务人的有些债务即使通过破产程序也永远不能勾销。这些债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离异配偶扶养费、酒后驾车致人损害之债以及债务人故意或恶意损害所生之债等。
此外,如果法庭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系欺诈行为,或者认为准许勾销债务人的债务将构成对破产法的“严重滥用”(substantial abuse),法庭则可以将该破产案件予以撤销。一旦案件被法庭撤销,自动中止程序则失效,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勾销其债务,债务人仍可与债权人“再确认协议”(reaffirmation agreements),继续向债权人清偿特定的债务。

第2个回答  2017-04-11
美国破产法规定了两种破产程序:第一种是托管人将债务人无豁免权的财产收集变卖,再将卖得的收益付给债权人;第二种是让债务人用将来的收益付给债权人,从而让债务人恢复元气。
前者是一种“直接的”破产,后者是一种“重组性的”破产。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一种破产申请可以转换成第二种。这两种程序都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愿申请或债权人的主动提出两种形式来启动。相比之下,按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进行的清算程序就要“简单”得多,只是一种真正的“直接破产”,而且,也不存在将SIPC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法中任一破产程序的可能。这种程序的启动只有SIPC来完成。
根据SIPA的规定,如果SEC或自律组织知悉任何受其规则制约的证券公司已处于或正接近财务困难,都要立刻通知SIPC。SIPC接到通知后,根据两个标准对该会员公司做出认定,并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启动清算程序:
其一,该会员处于已经不能或正处于不能履行对其客户支付义务的危险中。
其二,该会员已经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或没有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或没有遵守SEC或自律组织的规则等。
虽然破产法的清算程序有债务人的自愿申请或债权人的主动提出两种形式来启动,其中也包含了债权人积极寻求主动保护的成分在内,但对于证券公司这种专业性强的公司来说,债权人有时并不了解债务人已经发生了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形,所以单由SEC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公司的专业监督管理并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全面保护,而且,根据破产法,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就不能再进行交易转移,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段内,这些财产被“固定”住了。
对于证券这种随时依市场变化而改变价值的财产来说,就有其不合理性。而按照SIPA的清算程序,由于SIPC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全权挑选出合格的托管人或自己来担当托管人,以便程序一启动,托管人立刻就把证券公司的财产接管过来,最大化地保护客户的利益。且SIPC挑选的都是熟知证券市场的法律专业人士,能迅速地将客户的证券转移给另外的证券公司(当然要经过法院的准许,并且要留出足够的时间给另外的证券公司做尽职调查),使客户的证券帐户处于可交易状态,可以不因市场变化令持有证券被动贬值。所以,在SIPA清算程序中,绝大多数的客户能在一至三个月内就能收到通过清算程序还给自己的证券或现金,这也就是 SIPA清算程序受到客户青睐的原因之一。
在美国,绝大部分的破产案件是“无产可破”的案件。许多债务人之所以选重组性破产,就是因为债务太多,破产后能让其重新开始。但是,SIPA的程序可以使SIPC“提前介入”,即一旦发现问题就可启动程序,从而保证“有产可清”,而且 SIPC有自己的基金,可以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较快的补偿或降低到最低程度。过去的34年中,SIPC从自己的基金内提供了3.75亿美元用于清算程序,再加上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的138亿美元,从而使得SIPC用这些资产向总共为623,300项的客户债务请求分派现金和股票,并使所有这些请求基本得到了满足。应该说,SIPC对美国证券市场贡献不小,如果没有SIPC,则许多证券投资者在遇到证券公司出现问题时,便可能永远失去自己的现金、股票和其它证券,也可能使自己的上述财产陷于长期的破产程序中而不能得到及时的清理。
总之,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中有着两套程序,一套是破产法的清算程序,另一套是SIPA的清算程序。虽然SIPA程序窄了一些,只有SIPC的客户才能进入此清算程序,但它具有优先性、快速性等特点。破产法的程序慢一些,但具有保护范围广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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