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从2015年8月开始拖欠我工资至2015年12月,2015年11月支付了8月份工资,9、10、11、12月均未支付,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
2. 2015年12月公司通知我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才给发工资,并且只发两个月工资、给予两个月基本工资(劳动合同签的基本工资为1800元)和3个月社保作为补偿(社保止于2016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合计金额为10470.93,且未列出计算公式(我实际工资为4500/月),公司通知不签的话就一分钱都不发,所以我妥协并且签了;但是签订完以后至今未发工资和补偿金;
3. 我的报销还有1万多,公司一直拖着并且没有给出明确态度,至今未发,且签署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时候也未提及报销事项,所有报销单据都交给了公司财务(财务已经离职,告知所有单据在第三方财务公司);
4. 公司现在办公场所已经撤离,老板不接电话,我找了个网络电话才给他打通,但是一直告诉我要发,从2015年12月开始至今一直是这种态度,肯定要发工资,但是一直就是没发;
5. 找过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建议我们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我是申请支付我201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还是至今的工资?
6. 解除劳动协议书签了,但是一直没发钱,这个协议书还成立吗,还有这个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受法律保护?
7. 现在报销单据都在财务公司手里,我拿不到,怎么起诉,有什么办法解决?
8. 根据上述情况,我能申请哪些经济补偿?
请各位大神支招,谢谢!
1、首先要确定公司有无关系报销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有,单位违反而不及时报销可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单位没有相关的制度,那就不好办了,员工可以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尽管不同意也可离开;只是可能要不了经济补偿金。 3、如果的可报销的款项远远大于的工资收入,个人认为单位在合理期限同不报销,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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