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行为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如题所述

对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制作食品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然后予以销售,应视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才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是依据五部委2014年5月8日公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规定。五部委公告的效力应该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

故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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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06
小麦制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肉制品中超标使用亚硝酸钠,白酒中使用糖精钠、安赛蜜甜味剂等。这些是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才是更恶劣的犯罪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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