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多因一果如何定罪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交通肇事多因一果,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时,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加以确定的。在“相当性”的具体判断中,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1)先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不存在。(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先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大者,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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