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实际不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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