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和聘用人员能实现同工同酬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事业编不能实现同工同酬。

“新劳动法”指的是《劳动合同法》,该法确实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也就是说相同的岗位、相同的工作应当实行相同的工资。但是,无论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旧”《劳动法》,其适用范围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本条中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在编非在编、同岗同职称的有编制人员”不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以前是参照干部管理体制来管理,实行核定编制,但现在正在改革,实行“聘任”管理(2002年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但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说法,这部分人的聘用合同明显与劳动合同不同,但具体如何不同、如何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能明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是“人事争议”,应申请“人事仲裁”,适用法律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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