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除法的由来

如题所述

【除法的由来】:在我国古代,人们很早就掌握了数的除法运算。最早使用是在先秦时期,或更早一些。形成于那个年代的《筭数书》中,关于除法的表示方式共有7类19种,涉及55条。自公元前春秋战国时代之前,我国出现了用“九九”表计算乘法以后,人们也总结了用口诀来计算除法的方法。《孙子算经》上说:“凡除之法,与乘正异。”当时我国主要是用算筹和口诀来计算除法的。

扩展资料:

整数A能被整数B整除,A叫作B的倍数,B就叫做A的因数或约数,

(在自然数的范围内)例:6÷2=3 ,1、2、3和6就是6的因数。

6的因数有:1和6,2和3。 10的因数有:1和10,2和5。

15的因数有:1和15,3和5。

计算最大公因数或最小公倍数时,因数需要是质因数。前者为左方各质因数的积,不包括底部的最终因数;后者则需要连同最终因数一起乘上。

A:除法中,如果被除数除以除数,所得的商都是自然数而没有余数,就说被除数是除数的倍数,除数和商是被除数的因数。

B :我们将一个合数分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样的几个质数叫做这个合数的质因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