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

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

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在进行相关行政诉讼的时候,可能会对于一审的答案不满意要进行相关的复议流程,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是由被告人提出复议。如果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是维持了原来的行政行为,这时候就会有两个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的被告。如果复议机关采纳了当事人的复议意见,改变了原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这时候只有一个被告,就是改变了原来行为的复议机关。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一直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只是对原来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
一般是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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