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医保如何报销

户口、医保关系都在大庆石油管理局,但是几年前退休回老家南方养老,之前也没有填写异地就医登记表,现生病到北京住院治疗。
请问现在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需要什么程序?如果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否和原来一样?大概是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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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7
第2个回答  2020-01-04

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持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以成都市为例,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

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社会保险卡;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异地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和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扩展资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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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12-20

对于大部分地区,异地就医只能报销住院和急诊费用,普通门诊一般都要自己掏Q。只有少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异地门诊报销,例如江苏、安徽等。首先看报销范围:以就医地的 医保目录为准,其次看能报多少: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包括报销的起付线、报销比例等。

第4个回答  2020-01-08

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以成都市为例,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对参保人员因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处理,并办理被保险人在安置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的费用处理。

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材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专项账单由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或监督的医疗服务收费;

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及相关检验报告;出具医院病死证明;社会保险卡;被保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对搬迁人员,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异地住院人员提供病案首页、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记录及证明复印件、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等级证明。对转出市的参保人员,应向基本医疗保险市提供转诊申请表。

扩展资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要求: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公司改制、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当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其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的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医疗费用暂按原管理模式结算。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方式按医院级别和地域合并。五个市区(含高新区)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异地就医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职工异地居住医疗保险报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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