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统一供暖的职工个人取暖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 二、职工个人住房取暖费原则上由住户中为主的男职工报销,双职工的由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报销。 非个人产权住房或产权人死亡的,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报销: 1. 属单位分配住房的,经单位同意,由分房单位报销; 2. 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3. 住户中有两名以上职工的,由为主的一名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4. 无男职工或男方失业的(凭失业证)及军人家属,由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三、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 四、伤亡职工户家中无其他职工的,由发给家属和子女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单位缴纳至子女成年为止。 五、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单位只承担一处住宅的取暖费。 六、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主视为从业(在职)人员。 七、职工取暖费报销限额按以往管委会规定执行,超额面积自行负担。 八、由管委会办公室、房产管理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等单位管理的职工周转性住宅取暖费,由管理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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