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按照规定,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
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应当在
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具体办理程序:
1、凡被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其用人单位须在受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2、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由用人单位填写《鉴定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医务室有关医师(士)或劳鉴会负责人应在表中填写受伤职工病伤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及加盖公章。表上须贴工伤者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加盖用人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公章。
3、工伤职工持《鉴定表》到
工伤鉴定的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
4、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医院对工伤职工作出的诊断结论提出鉴定意见后,连同有关
病历、检验结果送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
5、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步鉴定意见后,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