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旷课认定:上课期间缺席或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即旷课,旷1节课(45分钟)记为旷课1学时,旷课时间以实际授课时间为准。
2. 发现学生无故旷课的教师或管理干部,及时告知辅导员,由辅导员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辅导员应做好谈话记录和旷课次数统计。
3. 处理办法:
旷课1-2学时,由辅导员在所带同年级同专业班级中进行通报,并报党总支书记备案。
旷课3-4学时,由党总支书记向全系学生通报,并报系办备案。
旷课5学时以上(含5学时),由系办向全系学生发书面通报;一门课程旷课5学时以上(含5学时),同时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旷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分:旷课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16-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6-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1学时(含6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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