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配电室消防设施配置

如题所述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其专用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规定,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空扰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仔虚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斗戚旦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5.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6.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7.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8.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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