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如题所述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聚焦于就业服务和管理,旨在保障劳动力市场的规范运行。政府在这一章节中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升就业服务的全面性,政府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服务,加强基层就业指导,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就业服务,形成城乡覆盖的就业服务网络(第二十二条)。


政府设立统一且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场所,配备必要资源,并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服务设施与预算支持到位(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包括就业政策咨询、信息公告、职业指导、就业援助、事务办理等,同时强调其非经营性角色(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会、青年团等组织也参与到公益就业服务中,政府给予相应的支持(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需经过审批并符合特定条件,同时必须诚信经营,公开服务信息和收费标准(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如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件等,以维护市场的公正性(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以预防和控制失业(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有序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为劳动者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扩展资料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经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创业扶持、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10章64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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