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约支付对方的违约金(资金利息),无对方提供发票怎么入账?企业所得税是否能扣除?

由于自身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后对方通过诉讼方式,双方达到和解协议,要对原违约部分支付违约金或收取一定比例收取资金利息,而对方未给我方发票,我方能否根据和解协议上明确的数额,列入“营业外支出”或“财务费用”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能作企业所得税费用可以扣除?请问高手指教。

要区别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形:如果属于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即交易未成立,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类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发票入账。凭原合同、法院判决书及款项支付凭证及对方出具的收据等即可入账,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形:如果是交易已成立,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是合同履行瑕疵,如未按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等,产生的违约金,应当取得发票。因为销售方应当将此类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应当开具发票。

根据你在问题中的表述,“由于自身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后对方通过诉讼方式,双方达到和解协议,要对原违约部分支付违约金或收取一定比例收取资金利息”,我判断此违约金应当属于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典型的增值税价外费用,对方应当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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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22
;你好,如果属于资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必须要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付的违约金,则不需要发票。
第2个回答  2020-02-22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纳税前扣除。但是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你没有票据是需要纳税调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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