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如题所述

教师职称评审有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条件如下:

1、中学高级教师。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井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2、中学一级教师。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料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3、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九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五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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