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如题所述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承诺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有无偿合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支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支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免费保管有轻过失免责规定;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那些内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辞退员工;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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