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9-28
你看这个行么?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
( 修改稿 )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病假
1. 教职工困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或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 , 并经单位领导批准。长期患病 ,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办理: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 , 其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凡符合国务院国发 (1982)62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以及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长期病休,病愈恢复工作者,可给三个月的试工期,若在试工期内又病休的, 其病休时间应前后连续计算。在试工期间,半休不扣发工资,但试工期满后,仍不能上全班的,应劝其全体。如本人不愿全休,继续半休者,按两个半天折合一天计算病假工资。
二、事假
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 但要记入考勤登记,以便考核:
教职工确需临时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书面提出确需去陪住的 ;
教职工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必须由本人在家照料的 ;
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 ;
女教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女教职工有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喂奶时间。
2.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 , 在三天以内的由科、室提出意见 , 送各系、所、部、处负责人批准 ; 十五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 送入事处批准 ; 十五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扣发超假工资。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超过十五天的,经群众评议,系、所、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人事处批准,可酌情少扣或免扣超假工资。
三、探亲假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可以请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期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 不另给假,如休假时间不敷探亲假期,可以补足 ) 。其假期如下:
1.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 未婚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 ,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 已婚探望父母的 ,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四、婚丧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 , 可以请婚假。外埠给假七天 , 本市给假三天。晚婚 ( 男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 ) 可另给奖励假七天。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 , 可以请丧假, 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五天。
五、生育假
1.产假 : 可给假五十六天 , 难产或双生可增加十四天。晚育(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 ) 增加假期十五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 , 由本人申请 , 单位领导批准,可继续休假至六个月 ( 包含 56 天 ) 。
2. 节育、绝育和第一次人工流产 , 根据有关规定,由校医院提出意见 , 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 , 给予节育假。施行第二次和两次以上人工流产的,不再享受节育假。
六、工伤假
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离职治疗和休养的 , 由校医院提出意见 , 所在系、所、部、处同意可给予工伤假。
七、假期的计算
教职工的爱人和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 , 需要到外地结婚 ( 不包括旅行结婚 ) 、奔丧、探亲 , 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 婚假、 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八、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以旷工论处 :
未办请假手续或已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擅离职守者 ;
请假期满 , 未续假者, 或虽续假 , 但未获批准者 ;
经查明请假理由属伪造,欺骗组织者 ;
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或无故不上班者。
旷工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 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 同时扣发工资。
人事处
1987 年 12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