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发挥城墙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台州府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台州府城墙(以下简称城墙)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包括城墙主墙体、敌台、马面、瓮城、城门、城楼等建筑以及城墙遗址。第三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安全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墙保护工作,加强城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将城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防洪规划,城墙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城墙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和防洪等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害城墙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第七条 每年5月10日为“台州府城墙保护日”。

  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增强公民保护意识。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城墙保护宣传工作。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墙保护规划有关内容。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四)在城墙上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五)在城墙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件;

  (六)擅自在城墙上打桩、挂线、凿孔;

  (七)在城墙或者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

  (八)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因城墙保护、防洪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符合文物保护和防洪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安全或者历史风貌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第十三条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城墙风貌相协调。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构)筑物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划规定高度以下。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涉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城墙标志、名称等非物质文化资源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