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会审形式包括

如题所述

明朝的会审形式包括: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朝审、大审。

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十五年,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联合审理重大要案、疑案,结果报皇帝裁决。九卿圆审。九卿圆审是在三法司基础上,会同吏、户、礼、工、兵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判决仍要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始于成祖永乐二年,就是在每年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奏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一般处理结果是笞刑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可矜或可疑的及枷号者,具奏请旨定夺。

朝审。始于英宗天顺三年,规定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会审死刑秋后决的罪犯(明代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后决两类)。分别情况作不同判决,奏请皇裁决。大审。明大市是皇帝派人审录囚徒,其对象主要是累诉冤枉的囚犯。始于宪宗成化十七年,此后成定例,每五年一般要大审一次。

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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