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

如题所述

(一)证据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
      国家局28号令把证据分为以下7种法定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二)学理分类 证据的学理分类就是证据法学上对证据所做的理论上的分类
      学理上的分类有很多种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本证与反证等等这里不一而足。
      因为有些分类是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根据我们办案实际能经常应用到的我着重和大家介绍一下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还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先说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这里讲的来源于案件事实,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下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环境。如:我们在现场查封扣押的从事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违法产品等。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如:各种复制件,复印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等。
      需要说明的是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来划分。
      如:非法印制的商标,是经过复制或复印的,但不能认定为传来证据,还有复写生成的合同,购物发票
      在进行这类处罚的证据确认时,不能根据一些小道消息或者办案人员的武断判决来确定这类事件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收集,进行认真的比对和当事人的确认后,才能对这类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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