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金额是多少

如题所述

当场处罚的金额的规定:对公民,金额在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金额在三千元以下

在我国,行政处罚当场处罚金额通常为二十元以下。如果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且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当场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这是为了保障罚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超过二十元的罚款,一般需要进行立案和调查,不能直接进行当场处罚。

当场收缴罚款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以上三点见《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其中
第三项既包括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包括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第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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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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