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标准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医师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
护士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且每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应配备至少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口腔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设备
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制度和规范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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