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担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了吗?

如题所述

21年以前的借条担保人,在21年后起诉按照担保法还是民法典?


2021年后立案起诉的案件一般适用原来的法律,参照适用民法典。对于民法典实施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大概意思就是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案件事实,以案件事实形成当时的法律裁判,如果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
这种法律适用一般都会按照法理学解释为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不能对过往的案件用现在的法律条文规范调整。当时的法律规范调整当时的案件事实合情合理,不会发生冤假错案,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民间借贷关系司法解释也已经按照民法典规定做了修改,尤其对民间借贷纠纷利率做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由原来的24%的常态利率,降低为年利率不超过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现在年利率大概15%左右。
作为担保人的规定,民法典也有部分修订,比如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一律按照六个月计算。担保人没有写明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律按照一般担保认定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先行执行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义务。
而原来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还清为止,推定为债务到期两年内行使担保权利。民法典规定只要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清统一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所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律按照以前的法律执行。如果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规定不清楚的,就要按照民法典规定执行。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不得计算利息,利率从2020年8月20日统一按照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应该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不然有失公平,应该从2021年以后的担保人合同可以按民法典,以前的按照以前的规定办。这样才彰显法律的尊严与神圣,不是儿戏说改就改。
按照民法典。

2021年前写的借条,担保人承担责任是是按新法还是以前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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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担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吗?


你好,法律没有笼统地规定担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存在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首先一种情形是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比如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主债权是2012年8月30日到期,担保期间约定主债权期限届满后2年,但这2年内债权人都没有主张过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没有对债务提起诉讼追债,则后面担保人在担保期限过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另外一种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人债务转让情形,即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91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法律条款

2021年担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不是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更加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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