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能保释吗?

我朋友8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拘,涉案金额100万,所有款项已退还当事人,请问到现在为止,我的朋友能保释吗?如果交到了检察院就一定要交到法院去判刑吗?当事人如果想撤诉的话,还有可能变成民事的经济纠纷吗?急急!!!
如果送到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察的话,对案件有帮助吗?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这个案子能办保释吗?如果办的话是在公安办方便还是在检察院方便?如果最后法院还要判的话,有可能判成缓刑吗?
还是没有人告诉我能不能保释或者能不能判成缓刑的啊!!急!!

可以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可以保释。但是不能判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诈骗金额是1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不能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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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08
如果检察院两次退补的话,公安机关会对他变更强制措施,有可能会被取保,但该案的法律程序还会继续进行,也就是说还要进入到法院的审判环节,法院最后还是会判,但因为你朋友有主动退还赃款这一情节,法院在判刑时会予以考虑,也就是量刑上会轻些。但像你说的判缓刑的可能性不大。
第2个回答  2009-10-10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3个回答  2009-10-04
  可以委托律师,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骗取名誉、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时,骗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对象,如骗取银行的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骗取出口退税的,就不能定本,而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处理。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2 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动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此处应注意三点:

  (1)骗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的信任;另一类是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2)诈骗的结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3)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基于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被害人处分财产通常表现为直接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也可以是放弃物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等。这是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区别的关键。

  3 构成本罪以行为人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以骗取财物数额价值2000元以上为起点。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单位组织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在处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犯诈骗罪的,分别按以下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本罪有一从重处罚情节,即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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