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会在什么情况下封锁食品冻库?

美国的生鸡爪到中国成都;再从成都运到另一县城;而当地的工商局封锁冻库其理由竟是生鸡爪的外箱是英文没有中文字;还说是再 美国通过了检疫证明没有在中国通过;可是某县城却有检疫证明;还有从成都过来安全检疫证明;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65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第66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这些食品进口的时候,进口商是否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检?只有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才可以放行。而且,进口的食品必须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在我国没有通过检疫证明,那是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不允许进口的。
3、县工商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无不妥,它有权进行查封、扣押该批食品。
4、如果对工商局的做法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5、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成都的检疫证明和县城的检疫证明,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只要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明确的中文标签,那么该批货物是不可以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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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29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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