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6-08-29
一、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作为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固定资产的一般修理支出,将不被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被当做收益性支出当期予以扣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修理支出,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支出,才有必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分期摊销。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同来源下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所以本项规定的条件就是指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达到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所计算出来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根据本项的规定,必须是使固定资产经过修理后,其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否则就不被当做大修理支出。本项条件结合第一项条件,就构成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两个充分前提。
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如果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即符合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则因改良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并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同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能否资本化,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定义及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
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明确: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人总结
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包括大修理支出在会计处理上要求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的两个条件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没有数额的限定(税务处理确认大修理支出是发生数额为计税基础的50%)。同时,在会计规定中,尽管数额超过50%,但认为不符合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只能计入管理费用,而在税务处理上若使用寿命能延长若二年,就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因此,在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时,企业会计人员可能认为符合固定资产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此时,存在两者分摊年限的差异;但会计人员由于自身判断也可能也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出现不同,即税务处理上按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此,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