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的待工 工期延长如何赔偿

我方为施工单位 在我方完全有施工能力的情况下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发包方的安排的原因 造成我方待工严重 工期延长达一倍之多有无相关条款 专门针对待工和工期延长赔偿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6624539.html 还有问题朋友可以进这里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扩展资料:

每天的违约赔偿金的估计量可能是很多时间的函数。它肯呢过代表了一套公寓住宅的租金收入损失,一个公共事业公司的共用事业费损失或者业主的与产生收入的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损失。同时,它可能是作为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直接结果而导致业主的带宽或投资利息每日成本。

基本的原则是,如果违约赔偿金额代表了再合同签署时由于项目不能再合同最后期限钱完成而给业主造成的时机损失的合理预测,则违约赔偿条款就是可强制执行的。应该承认,精确地确认业主的延误损失是不可能的。

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清算”这些损失,即事先按照一个规定的总量来确定这些损失。但是可能会要求一个项目业主显示,他在将总量加入合同中时是很真诚努力估计他的时机的延误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期延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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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方的损失的,发包方要负责赔偿,具体的条文我给你贴在下面: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你可以根据对方的侵权事实进行诉讼,当然也可以根据你们的实际损失进行调解或达成协议赔偿。

  3、如果诉讼的话,你们当然要进行相关的证据提交工作。比如你们预计的实际工期,你们承担相类似的工程活动的大概工期,以证明你们这次确实收到了窝工等损失。你们也可以举出你们在我工期间的损失具体内容,如工人的工资、机器闲置费用、器材租赁费用等等,都要求合格的单据证明。
  其他的,你要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进行举证了,我建议你们可以聘请一位当地的律师来具体的帮助和指导你们进行举证和诉讼工作。

  个人认为这个诉讼还是比较简单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个人认为直接发起诉讼还是比较简单的。而赔偿标准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物价水平等各方面确定。

1、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方的损失的,发包方要负责赔偿,具体的条文我给你贴在下面: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你可以根据对方的侵权事实进行诉讼,当然也可以根据你们的实际损失进行调解或达成协议赔偿。

  3、如果诉讼的话,你们当然要进行相关的证据提交工作。比如你们预计的实际工期,你们承担相类似的工程活动的大概工期,以证明你们这次确实收到了窝工等损失。你们也可以举出你们在我工期间的损失具体内容,如工人的工资、机器闲置费用、器材租赁费用等等,都要求合格的单据证明。
  其他的,你要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进行举证了,我建议你们可以聘请一位当地的律师来具体的帮助和指导你们进行举证和诉讼工作。
第3个回答  2009-09-11
要找到工期索赔的原因。
如果 原因是由建设发包方,或者设计方引起的,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制定索赔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程序索赔。

详细计算方法请参照:http://www.xici.net/b893791/d82893145.htm

工程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程延误对合同双方一般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就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效果,失去盈利机会,损失市场利润;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会增加工程成本,如现场工人工资开支、机械停滞费用、现场和企业管理费等,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处罚。因此工程延误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时间损失,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地承担由工程延误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工期是业主和承包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工期索赔在整个索赔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内容之一。

1、关于工期延误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如果能证实因此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开支,承包人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也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进行了规定(参见第六章第二节)。此外,英国JCT63合同第23条、JCT80合同第25条和IFC84合同第2.3、2.4、2.5条等也有相近的规定。

2、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时,承包人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见FIDIC第47条,英国JCT63第23条,JCT80第24条,IFC84第2.6、2.7、2.8等条款),这是施工合同赋予业主的正当权利。具体内容主要有两点:1)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工程师将签署一个承包人延期的证明文件。2) 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业主可从他自己掌握的已属于或应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赔偿费,且这种扣款或支付,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此项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3、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1)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2)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保修期。3)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二、工程延误的分类、识别与处理原则

1、 工程延误的分类和识别
整个工程延误分类见图15.1。

图15.1 工程延误分类图

1) 按工程延误原因划分

(1)因业主及工程师自身原因或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

① 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或准建手续等,造成施工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人不能及时进驻现场施工,从而导致工程拖期。

案例15.1 上海市某工程施工中发生有关拆迁的工期索赔。由于施工现场X X X路一侧的旧有配电房直接阻挡了承包人的施工,使承包人的导墙和地下连续墙施工停工10天,承包人提出10天的工期索赔。但业主认为该导墙施工不在关键线路上而加以拒绝。承包人在对工程网络计划分析后,证明由于拖延10天使该导墙施工从原来的非关键线路变成了关键线路,最后业主同意了3天的工期顺延。
② 业主拖延交付图纸。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尤其是目前国内较多的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从而引起工期索赔。

案例15.2 某工程屋顶梁的配筋图未能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原定93年5月20日交付的图纸一直拖延至6月底,由于图纸交付延误,导致钢筋订货发生困难(订货半个月后交付钢筋)。因此原定6月中旬开始施工的屋顶梁钢筋绑扎拖至8月初,再加上该地区8月份遇到恶劣的气候条件,因气候原因导致工程延误1周。最后承包人向业主提出8周的工期索赔。③ 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④ 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⑤ 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如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⑥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案例15.3 某工程因业主指定分包商分包的地下连续墙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结构倾斜,基坑平面尺寸减小,影响了总包商的正常施工,因而总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⑦ 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案例15.4 某工程由业主负责供应商品混凝土,但由于供应商产品供不应求,不能及时供应业主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导致承包人楼板浇筑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因此承包人向业主提出了2周的工期索赔要求。⑧ 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误。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⑨ 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业主或工程师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⑩ 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2)因承包商(人)原因引起的延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是其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指挥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如:①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②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③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④开工延误。⑤劳动生产率低。⑥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等。显然上述延误难以得到业主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业主或工程师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承包人若想避免或减少工程延误的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只有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或增加投入,或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3)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①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如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案例15.5 某工程施工中,由于持续下雨,雨量是过去20年平均值的两倍,致使承包人的施工延误了34天,承包人要求工程师予以顺延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延误时间中的一半(17天)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另外的17天为承包人应承担的正常气候所影响,即同意延长工期17天。 ②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③ 不利的自然条件或客观障碍引起的延误等。如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案例15.6 鲁布革CI合同引水系统C2区遇到了相当大的F203断层及许多大小溶洞,导致施工难度增大,生产效率降低,工期拖延了4.5个月。承包人提出了工期索赔。为了不影响工程按期投产,工程师只批准该单位工程延期3个月,其余1.5个月承包人必须通过加速施工赶回。

案例15.7 某土方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有一现场勘察中未曾发现的供水管道,于是采取将该管道改线的办法,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为此承包人提出4个月的工期索赔。 ④ 施工现场中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⑤ 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⑥ 罢工及其他经济风险引起延误,如政府抵制或禁运而造成工程延误;

案例15.8 某项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下述三项原因提出工期索赔20天:①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全部停工7天;②在同一范围内承包人的工人在两个高程上同时作业,工程师考虑施工安全而下令暂停上部工程施工而延误工期5天;③因雨影响填筑工程质量,工程师下令工程全部停工8天,等填筑材料含水量降到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作业。问工程师应批准承包人展延工期多少天?

答:①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的7天停工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给予工期补偿。②考虑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而下达的暂时停工令,责任在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不应批准工期延展。③因雨影响填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根据当时的降雨记录来划分责任归属。如果雨量和持续时间超过构成异常恶劣的气候影响或不可抗力标准,则应按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的异常恶劣自然条件的条款,批准展延8 天工期。如果没有超过合同内约定的标准,尽管工程师下达了暂停施工令,但责任原因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即承包人报送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他不是按一年365天组织施工,而是除了节假日外还应充分估计到不利于施工的天数而进行施工组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批准该部分的展延工期要求。

2) 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1)可索赔延误 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此时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业主应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 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这类延误是由业主、承包人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上文所述的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事件、其他第三方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对于这类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但有些合同条件(如FIDIC)中对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特殊风险”和“业主风险”引起的延误,业主还应给予承包人费用损失的补偿。② 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由于该项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劳动生产率降低等。③ 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仅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而且还有权要求业主补偿因延误而发生的、与延误时间相关的费用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此类延误,承包人首先应得到工期延长的补偿。但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对于即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即业主愿意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业主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依据。(2)不可索赔延误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可预见的条件或在承包人控制之内的情况、或由于承包人自己的问题与过错而引起的延误。如果没有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适行为,没有上面所讨论的其他可索赔情况,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实施和完成施工任务,而没有资格获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业主也不会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相反,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还应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3)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1)单一延误单一延误是指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该延误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单一延误或非共同延误。(2)共同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个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的补偿分析比单一延误要复杂。图15.2列出了共同延误发生的部分可能性组合及其索赔补偿分析结果。

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

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
(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
(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①????????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②???????? 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2、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1)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工程延期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误,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第二类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一般地说,根据工程惯例对于第一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承包人只能要求延长工期,很难或不能要求业主赔偿损失;而对于第二类原因,假如业主的延误已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承包人既可要求延长工期,又可要求相应的费用赔偿;如果业主的延误仅影响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且延误后的工作仍属非关键线路,而承包人能证明因此,如劳动窝工、机械停滞费用等引起的损失或额外开支,则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完全有可能要求费用赔偿。

2)共同和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共同延误可分两种情况:在同一项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是从对整个工程的综合影响方面讲的“共同延误”。第一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组合:
① 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则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② 两项或两项以上可索赔工期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项工期补偿。
③ 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费用补偿。
④ 两项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得两项费用补偿。
⑤ 一项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两项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两项费用补偿。即:对于多项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时,费用补偿可以叠加,工期补偿不能叠加,见图15.2。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各项工作在工程总进度表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时间的相应延误对工程进度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所以对这种共同延误的分析就不像第一种情况那样简单。比如,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可索赔延误)和承包人延误(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能否获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对此应通过具体分析才能回答。首先我们要分析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和承包人延误分别对工程总进度造成了什么影响,然后将两种影响进行比较,对相互重叠部分按第一种情况的原则处理。最后,看看剩余部分是业主延误还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如果是业主延误造成的,则应该对这一部分给予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如果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就不能给予任何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对其他几种组合的共同延误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交叉延误,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参见图15.3。具体分析如下:
① 在初始延误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随之产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的延误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直到承包人的延误缘由和影响已不复存在。因而在该延误时间内,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和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均为不可索赔延误。见图15.3中的(l)~(4)。
② 如果在承包人的初始延误已解除后,业主原因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依然在起作用,那么承包人可以对超出部分的时间进行索赔。在图19.3中(2)和(3)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获得所示时段的工期延长,并且在图中(4)等情况下还能得到费用补偿。
③ 反之,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那么其后由承包人造成的延误将不会使业主摆脱(尽管有时或许可以减轻)其责任。此时承包人将有权获得从业主的延误开始到延误结束期间的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合理费用补偿,如图15.3中(5)~(8)所示。
④ 如果初始延误是由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那么在该延误时间内,承包人只可索赔工期,而不能索赔费用,见图15.3中的(9)~(12)。只有在该延误结束后,承包人才能对由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如图15.3中(12)所示。

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

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
(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
(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①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② 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第4个回答  2009-09-17
主张工期延误,施工方要有相应证据 。出现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事项时,你们要及时提出工期签证要求,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只有打官司,做工期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