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站的工资制度

如题所述

(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1.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补贴。各岗位职务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社区实践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3.年限补贴。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职务补贴。
4.奖金。年度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
5.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实行平均每人每年4090元标准核定总额。
6.住房补贴。按照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核定总额。
7.其他待遇。按照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本方案实施基准日之前的职业水平补贴不追补。
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注册,不进行年度登记注册的,不得享受该项补贴。
(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按规范待遇内容规定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 和值班补助和住房补贴执行。
四、规范待遇后年人均增资额
规范待遇后年人均增资额=本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2009年度人均应发工资总额—社区工作者2009年度人均应发工资总额—职业水平补贴年人均增资额—博士、硕士学位年人均增资额
年人均增资额为9490元。
五、年人均增资额的分配
(一)奖金。在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基础上,按人均年增加4200元核定。奖金发放时应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
(二)加班工资、值班补助。按年人均4090元标准核定总额,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实际加值班情况按照月人均340元的标准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住房补贴。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计发。
六、规范待遇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按照规范内容和标准负责本街道社区工作者待遇规范工作,并将规范后核算的工资表(加盖公章)上报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办)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核发。
(二)各街道办事处在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后不得擅自加发规范待遇内容以外的一切费用。各街道办事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乡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参照本方案执行。
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
组织开展社区便民服务
培育和壮大社区社会组织
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协助开展社区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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