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如题所述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4号)将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情况也纳入监督范围。明确规定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二是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规划编制权限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相一致。三是明确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规定承担规划编制工作单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四是明确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是明确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把采矿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复垦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规范;二是要求在申请用地和采矿权报批前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三是规定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采矿权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四是要求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建设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五是土地复垦责任人应当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签订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统筹企业使用复垦资金的灵活性和主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六是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作了明确界定;七是细化土地复垦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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